一、補助對象:設籍於新北市,且具有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所認定) 之本人死亡時,得由支出喪葬費之家屬請領(無家屬之亡者以有 名無主屍辦理,不得請領),每年度預計提供 140 名。
二、補助額度:檢具發票或收據支出金額核實支給,每案申請補助金額上限 為新臺幣 8,000 元整,亡者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者,金額上 限為新臺幣 1 萬 6,000 元整,亡者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金 額上限為新臺幣 2 萬 4,000 元整。
三、申請期程::115 年 1 月至 12 月,並於 12 月 31 日前辦理核銷完成。
四、申請方式:申領人於完辦亡者殯殮事宜後 3 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郵寄 或親臨殯儀館服務中心或區公所申辦,1 位亡者以 1 人請領為限。
五、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亡者原住民身分之除戶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2)「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正本或支出殯殮用 品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補助範圍不包括納骨塔位費用)。
(3)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4)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補助額度:檢具發票或收據支出金額核實支給,每案申請補助金額上限 為新臺幣 8,000 元整,亡者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者,金額上 限為新臺幣 1 萬 6,000 元整,亡者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金 額上限為新臺幣 2 萬 4,000 元整。
三、申請期程::115 年 1 月至 12 月,並於 12 月 31 日前辦理核銷完成。
四、申請方式:申領人於完辦亡者殯殮事宜後 3 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郵寄 或親臨殯儀館服務中心或區公所申辦,1 位亡者以 1 人請領為限。
五、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亡者原住民身分之除戶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2)「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正本或支出殯殮用 品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補助範圍不包括納骨塔位費用)。
(3)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4)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