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宣導導盲犬相關知能
一、衛生福利部宣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二、本法第60條規定略以,合格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
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
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導盲幼犬之社會化訓練實屬合格導盲犬專業訓練過程重要環節,惟衛福部屢次接獲訓
練中導盲幼犬遭拒絕進入餐廳、旅館(含民宿)、休閒農場等場所,爰該部再次函請本府
落實執行本法第60條規定,且積極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以保障前開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
得自由出入公共空間。另為避免同一公司所屬之分公司重複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
請業者針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導盲犬相關知能教育訓練,而非僅針對個別分公司之員工,
並請於公司各營業處所入口處張貼歡迎導盲犬進入貼紙。
四、依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視覺、聽覺、
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
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
。二、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犬訓練證明,並主動
出示證明文件。
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
二、本法第60條規定略以,合格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
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
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導盲幼犬之社會化訓練實屬合格導盲犬專業訓練過程重要環節,惟衛福部屢次接獲訓
練中導盲幼犬遭拒絕進入餐廳、旅館(含民宿)、休閒農場等場所,爰該部再次函請本府
落實執行本法第60條規定,且積極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以保障前開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
得自由出入公共空間。另為避免同一公司所屬之分公司重複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
請業者針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導盲犬相關知能教育訓練,而非僅針對個別分公司之員工,
並請於公司各營業處所入口處張貼歡迎導盲犬進入貼紙。
四、依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視覺、聽覺、
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
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
。二、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犬訓練證明,並主動
出示證明文件。
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