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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身分法」宣導說明資料
  • 發佈日期:2026-02-05
  • 截止日期:2026-02-28
  • 發佈單位:板橋區公所
  • 類  別:公告訊息
  • 公告日期:2026-02-05
  • 公告內容:
  • 一、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 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 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 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二、115年1月5日逾期未辦理補登記將各別通知
    逾期辦理流程:115年1月5日起30天內還可以補登記,30天後若未主動辦理補登記,戶政事務所將發出書面通知各別(依舊法第4條第3項)受影響的族人。
    書面通知上的期限內仍未辦理登記、也未回復無法辦理的特殊情況,將依法廢止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被廢止後,族人仍可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重新辦理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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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3 人 更新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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