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 發佈日期:2023-03-20
- 截止日期:2023-06-30
- 發佈單位:板橋區公所
- 類 別:公告訊息
- 公告日期:2023-03-20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暨「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辦理。
二、旨案受理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理時間:自112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二)複審核定通知時間:112年7月20日前通知各申請人並公告本局網站。
(三)核定補助類別如下:
1.補助建購住宅29戶,補助經費計875萬元。
2.補助修繕住宅58戶,補助經費計875萬元。
(四)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者。
3.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予補助: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本府安遷計畫或購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自用住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內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3)其他各項補助標準詳如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第5點。
(六)補助金額: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30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補助最高15萬元。補助應用於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衛生設備、無障礙設施設備、給(排)水管線、電器管線、空(燃)氣調節之風管及風口等硬體設施設備。
(七)其餘規定請參閱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規定。
三、各區公所協助受理並辦理初審作業,於完成初審後函送本局複審。
四、檢附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申請表、領據、修繕住宅補助核銷資料、評點基準表及112年度作業手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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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