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活動之交通補助事項有所依循,乃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以新北府原教字第一○九○八四五八二六號令,訂定發布「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嗣後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第四點;復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第四點、第五點。
考量各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時間不同,不應因會計年度預算結算作業時間,致參加十二月歲時祭儀之申請人申請時限較短,且附表一申請表欄位僅能撰寫一位申請人,致同戶籍內多人申請時需撰寫多張申請表,為符實務需求,爰擬具「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草案。
考量各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時間不同,不應因會計年度預算結算作業時間,致參加十二月歲時祭儀之申請人申請時限較短,且附表一申請表欄位僅能撰寫一位申請人,致同戶籍內多人申請時需撰寫多張申請表,為符實務需求,爰擬具「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