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說明書
  1. 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1. 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
      2. 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1. 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
        2. 98年1月1日以後一次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50萬元。
      3. 曾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1.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2. 98年1月1日以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2.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3. 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4. 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未計勞保年資,如果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符合前述第一項的 ( 二 ) 或 ( 三 ) 的情形,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5. 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或國防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6. 旅居海外之國民,如果超過2年未持本國護照入境而戶籍遷出國外(非除國籍),則在遷出國外期間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戶籍未遷出國外或已恢復戶籍,且符合前述第一項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2. 補助標準申請資格:(須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23513元)。 
    2.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達1倍,未達1.5倍(32000元)。
      • 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的:
        1. 工作收入 
        2.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的收入等(例如:營利收入、利息收入等)
      • 全家人口包含 :
        1. 申請人
        2. 配偶
        3.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4.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實例> 
        申請人為研究所學生(超過25歲),與父母(皆未滿65歲)及弟妹同一戶籍。
        父親任職私人公司、母親為家管、弟弟就讀日間部大學、妹妹為普通高中的學生: 
        人口數:申請人、一等親直系血親(父、母親)共3人 
        家庭總收入:申請人基本工資+父親薪資所得+母親基本工資
  3. 應備文件:
    1.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 申請人「全家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戶內應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3. 應檢附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 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明:娶(嫁)外籍配偶者
      • 在監服刑證明: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
      • 服役證明:在營服役者
      • 榮民就養證明
      • 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相關證明影本
      • 公費證明:在學領有公費者
      •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須加蓋註冊章): 16-25歲學生
      • 失蹤證明或協尋報案單影本: 失蹤人口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
      • 薪資證明
        (16~65歲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26400元核算)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
      • 法院申請受禁治產裁定書:受禁治產宣告者
      • 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者
        (需為公立醫院開立載明不宜工作或不宜從事勞動性工作等)
      • 失業證明:失業者(領有失業給付由勞政單位開立之證明)
      • 軍公教人員薪餉單
        申請人原為外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本國國籍者,應檢附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若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者,需經相關單位驗證。
      • 申請人及代辦人請攜帶印章、身分證(委託代辦請填具委託書)
      • 板橋區公所洽詢專線: 2968-6911 分機652、644
    4. 申請表 (DOC) (ODF)
    5.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標準作業流程圖
    6. 保險費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
    7. 被保險人通訊資料變更通知書
    8. 國民年金相關連結
    9. 國民年金諮詢電話、地址
國民年金作業流程圖
國民年金相關連結
國民年金諮詢 勞保局國民年金保險處電話服務中心:2396-1266
老年年金給付事項 6011
身障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 6022
保險費繳納查詢事項 6033
收支管理 6044
納保及保險費計算事項、變更地址、補寄帳單 6055 、6077
一般諮詢 6066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 1041
申請補單方式:勞保局語音答詢系統:412-1111轉123#再按9 申請補單
勞保局新北市辦事處:(02)8995-2100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2968-6911轉644、652
機關地址 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勞保局新北市辦事處: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南棟1樓)
新北市政府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增設勞保服務櫃檯
板橋區公所國民年金櫃檯: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1樓
瀏覽人次:4999 人 更新日期:2023-04-25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