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業務簡介 |
| 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ADR) |
| 調解會組成 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糾紛,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
| 調解範圍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漏水、車禍損害賠償等糾紛。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妨害名譽、妨害風化、妨害家庭、毀棄損壞、普通傷害等。 ※不能或不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 因調解內容須適法、具體、可能、確定 ) 之例舉: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結婚、收養、子女監護權改定等。 註:此類案件涉及家事身分專業性,請向管轄法院之家事法庭聲請 ( 依家事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調解 ) 或提起訴訟,以解決紛爭。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受監護宣告、公證等。 調解內容違背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風俗或無法經由法院強制執行實現等事項。 關於租佃爭議等事件。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 調解管轄 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 |
| 聲請程序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聲請調解當事人須知)。 |
|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 本會調解服務時間: 申請調解:週一至週五 早上8:30 至 下午17:00。 ( 中午休息至13:30 ) 夜間調解時段:每週三晚上18:00 至 20:00。( 須事先申請 ) |
| 調解聲請標準作業流程圖 |
| 調解聲請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