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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須知

調解案件當事人須知
項目 需備文件內容
車禍案件
  • 車禍調解當事人需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 當事人未滿18歲或無行為能力人者,需由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需備妥身分證、印章、記事欄位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 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車主須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車主如為公司或行號者,需攜帶公司營利事業或商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或行號大小章出席調解。
鄰房損害或
漏水事件
  • 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之金錢損害賠償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 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 如以履行修繕行為做為和解條件,因其內容尚非具體、可能、確定,將致無法強制執行之無效調解。為期順利解決紛爭,此類案件建議可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
租賃案件
  • 租賃調解當事人須為租賃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租賃契約或公證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 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租賃契約或公證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其他案件
  • 其他案件如債權債務、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竊盜、詐欺、恐嚇..等)民事賠償案件調解,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及債權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等,出席調解。
  • 以上,當事人未滿18歲、受監護宣告或指定監護人者,需由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記事欄位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備註 以上各案件程序如有繫屬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者,當事人或受任人請攜帶傳票等相關資料出席調解。
瀏覽人次:12814 人 更新日期: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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