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以來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地區光復,於是年十一月五日,成立台北州接管委員會,以連震東為台北州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月之二十二日,派台北州接管委員會委員薛人仰,專員李應臣,接管海山郡各街莊。當時為避免接收時期或有行政脫節現象,暫仍日人舊制,以維政務。迨是年底,行政漸入軌道,乃有改革之議。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爰依照新制(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廢板橋街為板橋鎮,其境界則一仍舊時。上隸台北縣海山區。民國三十六年一月,廢海山區,台北縣直轄。
市(鎮)公所之組織與職權
依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台灣省長官公署頒訂之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成立板橋鎮公所,置鎮長一人;又置副鎮長一人,襄理鎮長辦理鎮內之行政。下設總務、經濟、財務三股,每股各設主任一人。民國三十六年,奉令改為民政、財務、文化四股,股仍各置主王一人。又另置總幹事一人,以辦理總務事項。民國三十七年,置戶籍室,又以辦理役政,增設國民兵隊部,設隊附一人。民國三十八年,又以加強與警察派出所等機構之聯繫,增設警衛股,設主任一人,由警察人員兼任,為臨時措施,不在編制之內。
民國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為應乎需要,爰於四十年奉令改組,依照是年一月台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裁股置課,乃設民政、財政、建設、總務四課,主計員一人。並裁副鎮長,由總幹事襄理鎮長事務,各課置課長一人。是年十二月一日,改戶籍室為課,置課長一人。
民國四十二年,依照台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再度改組。裁總幹事及總務課,新置秘書一人;而裁國民兵隊部,新置兵役課,各設課長一人。更設人事管理員一人。民國五十八年,奉令裁戶籍課,成立板橋鎮戶政事務所,歸警察機關辦理。民國六十年,置主計室,設主計主任一人。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一日,升格為板橋縣轄市,置市長一人。六十六年,設工務課,置課長一人。六十七年,設人事室,置人事室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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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06